园区制度化

管理办法

阅次:1642021-04-15

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和科技人才,进一步推动自主创新,有效推进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孵化功能,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入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是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实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具有运转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三条  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重点扶持列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符合绍兴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


第四条  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隶属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属于民营孵化器。


第二章  入孵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入孵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产权明晰,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有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其项目、产品的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市场潜力大;


(三)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五)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企业中科技人员应占1/3以上,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六)产品开发及生产过程无环境污染。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外来科技人员,可优先入孵。


第六条  入孵审批程序:


(一)申请入孵的企业或个人,应向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管理团队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1、入孵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上年度和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


6、申请人及企业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二)由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对入孵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入孵企业与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培育协议,并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入孵企业可安排500㎡以内的办公场所,入孵时须预缴房租,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在核定面积(100㎡)内可享受房租优惠:第一年按物业租赁合同的90%,第二年按物业租赁合同的95%给予减免。(年度考核标准另行规定)


如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对其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进行产业化,需在外租用厂房的,经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孵化核准并报绍兴越城区科技局同意后可酌情给予房租费补贴。


第八条  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每年100万元以上。入孵企业可向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申请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根据其项目的科技含量及研究开发的价值确定支持额度,一般在5~10万元以内。(相关条例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入孵企业的孵化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在市科技经费安排中给予重点倾斜;入孵企业的孵化项目经考核毕业后可优先推荐进入项目加速器培育。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二)帮助、指导入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


(三)协助办理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手续;


(四)为入孵企业成果鉴定(评审)、专利申请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为入孵企业成果发布、信息沟通、科技合作、项目洽谈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入孵项目优先向银行或财政部门推荐银行贷款或财政贴息贷款;


(七)为入孵企业提供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各项服务,包括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融资、风投、法律、财务、教育培训、物业服务等;


(八)入孵企业可以免费享受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公共服务平台。


(九)入孵企业可以使用颐高集团(www.ego.com)的专有技术、资源支持,在平台上进行宣传和优惠的企业服务资源。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应当遵守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管理团队报送财务统计报表,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每年定期对入孵企业按其培育协议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年度优秀与合格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企业,方可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的有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在孵企业享受第七条政策同时可以再享受优秀考核奖。


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对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上报区科技局同意后,终止其孵化。


第十四条  入孵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孵化期未满三年,提前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可提前毕业;孵化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向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管理团队提出书面申请,经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审核并报区科技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延长期间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孵化期满或拟提前毕业的企业,应当向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提出毕业申请,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根据孵化企业毕业标准及其培育协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准予毕业。


(一)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三) 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 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同时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的企业即可以申请毕业。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每年举行一期统一毕业典礼,并对毕业企业进行奖励与授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培育协议,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绍兴颐高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培育协议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超出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统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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