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次:892022-06-17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越政办发〔2022〕25 号
关于印发《越城区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越城区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率先走出“腾笼换鸟 凤凰涅槃” 的智造强区之路,结合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相关内容, 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深入推进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加快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推进产业大脑建设,待省市出台产业大脑建设及应用专项政策后,出台相应区级政策。推进未来工厂建设,对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做强做大数字核心企业,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壮大, 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 50 万元。
(三)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首次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
AAA 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AA 级(单元级)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列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
企业(项目),给予奖励 10 万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当年首
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公司,给予 20 万元奖励,
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公司,给予 30 万元奖励;列
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公司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给予 25%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
超过 100 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 50 万元,超过 200 家的,一
次性奖励相关平台 100 万元。鼓励“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 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 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 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
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 5G“新基建”及应用。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5G 基础建设和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
发〔2020〕4 号)。
二、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五)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
珠)企业年营收 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当年销售 1 亿元—3 亿元且同比增长 12%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当年销售 5000 万元—1 亿元且同比增长 15%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 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 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 过 1 万元。
三、着力提升平台能级
(六)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 10 万元;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
园区的,每个奖励 30 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
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 20 万元。
(七)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级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50 万元扶持属地
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区级工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四、大力培育企业“长高长壮”
(八)打造“领航型”标杆企业。对年营收首次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200 亿元、500 亿元的独立核
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 50%),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经理;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九)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
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10 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认定为创新型中
小企业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
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省级企业管理成绩突出个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5 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十一)扶持“种子型”小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
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 11 月份前完
成首次月度上规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各类企业不予奖励。
(十二)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根据《绍兴市制造业
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实行激励政策扶持。具体条款参 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十三)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 2 个百分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 目的增加 4 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 2 年内有效)。
(十四)加快智能制造提升。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诊断费用全额予以补助,最
高不超过 1 万元。对当年新设且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工程服务机
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
机构的,每家给予奖励 10 万元。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五)大力发展首台(套)产品。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
(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 500 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 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以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 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 10%, 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 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
(十六)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
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 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 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 A 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 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 5 万元。
(十七)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
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 2 万元、5 万元、
10 万元。
(十八)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100 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
(十九)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1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 200 万元、3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 1 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 500 万
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 2 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
品 2 类、3 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给予奖励 200 万元;新获得国
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给予奖励 100 万元。仿制药通
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奖励 100 万元;
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奖励 100 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 入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 500 万元以上的
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 1%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 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取得 A 类、B 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一)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浙江制造
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十二)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 50 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
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每增加 1 张证书奖励 10 万元;首次取得“浙
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 10 万
元奖励,每增加 1 张证书奖励 5 万元,最多不超过 20 万;通过
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 5 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 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
(二十三)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
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 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 25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
项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 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 10 万元。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四)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 850
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十五)支持企业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对符合节能诊断报告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填报、推动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每份
节能诊断报告 3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六)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二十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
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 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 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十八)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
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
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 千瓦按设备投资 30%补助,功率<150 千瓦按设备投资 20%补助; 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 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 15%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 600 元/千瓦,交流充电
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 200 元/千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终端 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 35 元/公斤的加氢站运营企业按 10 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对推广应用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等,参照国家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 1:1 补贴。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 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为贯彻落实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融资畅通工程,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 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要素保障
(一)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 办法》执行。
(二)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 励办法》执行。
(三)对支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支持主业突出、 负债率较为合理的优质民营企业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或续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执行。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助推绍兴产业提升发展, 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执行。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五)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 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贴。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补贴标准以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年末担保业务余额 的 0.5%进行补贴,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贴标准以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 0.5%给予补贴,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 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 8 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
(九)市、区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所产生的代偿损失,剔除省担保集团承担部分后,由市、区两级担保公司各承担一半,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向企业追偿。
(十)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 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浙金管〔2019〕56 号)。
三、激励金融机构加强发展支持
(十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越城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越城区财政专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公款
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评分依据。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结果,评选出年度突出贡献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
四、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十三)推动境内外上市。实缴注册资本达 1000 万元的新
设股份公司,奖励 5 万元。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共奖励 600 万元,分阶段兑现: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后, 奖励 30 万元;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后兑现 100 万元(同一企业多次辅导备案不重复享受),递交境内 IPO 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兑现 170 万元,上市后兑现 300 万
元。境外上市的,奖励 200 万元。
(十四)鼓励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100 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 30 万元。
(十五)突出人才创业导向。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进行股改上市的,在实现境内外上市后,另行奖励 100 万元。在浙
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国际人才板挂牌的,奖励 2 万元。
(十六)加大直接融资力度。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的, 按净融资额(剔除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下同)的
2‰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净融资额的 5‰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七)促进企业并购发展。收购企业资产且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成交金额超过 10 亿元(含)的,奖励 200 万元;
成交金额 5 亿元(含)—10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成交金额 2
亿元(含)—5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 减半奖励。
(十八)支持限售股交易。具体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自然人限售股交易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绍金融办〔2014〕
29 号)执行。
五、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或在越金融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 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 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 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充分发挥金融在稳进提质、激发活力、塑造变革中的支撑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保障金融总量
(一)加强金融要素供给。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升级版, 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央行降准释放资金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争取更多上级专项措施和金融资源。优化全区社会融资结构,保持全区贷款稳定增长。(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二)用好各项政策工具。配合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积极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延期还本付息企业的对接沟通,对有市场、有订单、有 信用、正常运转的企业,合理给予转贷、续贷等支持,继续推动 信用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二、优化信贷投向
(一)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加强银企、银项投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融资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在产品、规模、利 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妥善运用各类投资信托基金、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种工具和合作方式,引导更 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 经信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
(二)强化上市公司引领。积极实施“凤凰行动”升级版,
抢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政策红利,配合开展全区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服务创新试点,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辅导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全年新增上市报会辅导企业 3 家以上。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开展高质量并购,引领产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三)突出科创人才导向。大力实施科创文化金融服务提升
工程,优化人才贷、人才险、人才担等金融服务。着力完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深化金融与科技政策协同。以培育“专精特新” 企业为重点,推动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名单内企业,提供差异化、全周期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
(四)探索开展供应链金融。配合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
兴银保监分局,推动银行保险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资源支持。完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技改贷款、并购贷款投放,扩大制造业信用贷款规模,2022 年力争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三、聚焦薄弱环节
(一)精准扶持小微企业。配合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
银保监分局,深入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增氧计划”和金融服务“滴灌工程”,继续扩大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区的金融支持。配合推广贷款码及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小微企业融资继续扩面、增量、提质,加大“越信融”平台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二)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推动金融机构提高农村地区审批
效率、下沉服务重心。配合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实施农村数字化普惠金融项目建设,推动金融助力智慧社区、 数字支付等领域创新。创新涉农金融业务机制、模式和产品,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区农业农村局、恒信银行)
(三)政府性担保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性融
资担保体系,落实资本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机制,适度放大担保倍数,稳步提高业务覆盖。进一步简化担保流程,对小微、
“三农”、人才企业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 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融资担 保公司)
四、持续纾困帮扶
(一)健全纾困帮扶机制。开展金融顾问服务,协调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深化联合会商帮扶机制,建立帮扶企业分类预警机制,适度扩大帮扶企业范围,优化银行帮扶纾困工作考核排名及
结果运用,杜绝盲目抽贷、断贷行为,确保辖内重点企业融资总 体稳定。(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帮扶办>)
(二)守牢金融风险底线。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积极运用金融风险信息监测预警“天罗地网” 系统,健全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对各类风险的有效处置,配合打击治理恶意逃废债行为,确保 2022 年全区不良贷款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 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
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晋升当年给予 50 万元奖励;次年起两
年累计产值达到 10 亿的,给予 150 万元奖励)。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奖
励,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 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 10 万元。
(四)每年举办高规格的建筑业发展大会和市场推介会。开展“十强”“骨干”等建筑业强企综合考评,并分别由区委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表彰。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 QC 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 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 100 万元奖励,参建单位给予 20 万元
奖励;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 30
万元奖励,参建单位给予 5 万元奖励;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
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 50 万元、5 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
(三)获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 30 万元;获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
每个项目奖励 10 万元;获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
企业,每个项目奖励 5 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
(一)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 2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 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 100 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
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三)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四)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
励 150 万元)、35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 4%。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奖励 50%。
(五)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80 元(单个项目
奖励最多不超过 150 万元)和 60 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 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六)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 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 米 260 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屋顶节能
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
墙面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七)对纳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年度接入计划的公共建筑实施单位给予数据传输维护(含机房维护、数据传输专线、软硬件 升级、安全监控、分析报告编制等)经费补助,按不超过 40 万元予以补助。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 1 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 1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 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 万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给予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
1 年的个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奖励。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 一次性奖金 20 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
奖金 10 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
金 5 万元。
(三)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少于
20 万元,用于全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 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当年晋升特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获得“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劳模候选人。
六、优化招标投标机制
(一)完善招投标入围办法,综合考量施工、监理企业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情况,合理设置创优夺杯、业绩等资信评分项目, 体现招投标“优质优价”。
(二)对设计、施工招投标重大项目试行评定分离,支持建筑业企业承接各类建设投资项目。
(三)鼓励“联合体”投标,在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快速路等专业领域项目招标时,鼓励建设业主接受联合体投标,支持区内龙头骨干企业与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 开展联合体投标,共同承建区内重点项目,积累工程业绩,扶持
企业做大做强。
(四)在安排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时,明确一定数量的项 目采用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过程结算等新型承包和运营 模式,支持企业开展试点实践。
七、全力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 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
(二)政府投资项目试行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担保。
(三)强化公检法联动机制,提升办案强度,加大对项目经理挪用侵占公司资金、伪造印章、合同诈骗、串标围标等建筑领 域常态化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建筑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八、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对引进的区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来绍设立总部,享受与本地企业培育同等待遇,最高资质等级为特级(综合资质)的奖励 1000
万元,最高资质等级为一级(甲级)的奖励 50 万元。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建设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
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资金除《绍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本级财政体制分担。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
(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 可以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六)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以参与
“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鼓励支持开放型 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
500 强(《财富》世界 500 强,下同)、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
合扶持;对新引进当年度实到外资 3000 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 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
1000 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重大外资项目,
给予当年度实到外资的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0
万元。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在 100 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 5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 10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 5000 万美元,分别给予当年度实到外资的 1%、1.5%、
2%的奖励;当年以外方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外资项目,给予当 年度实到外资的 2%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0 万元人民币;当年以境外融资、债转股方式引进的外资项目,且在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 1%给予奖励,以上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强加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个人),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 3000 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项目实到外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 0.2%给予奖励;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 1000 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 3000 万美元、服务业项目
实到外资 3000 万美元及以上且不超过 5000 万美元,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 0.1%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均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重大外资专
班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和全区“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项目建立专班制,加强统筹协调,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 5 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 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
点支持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 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 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
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给予奖励。企业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获 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承担省级及以上科 技计划(专项)项目,成功上市或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等,授予“创
新发展奖”,每年评定不超过 10 家,每家奖励 20 万元。
以上申请实到外资奖励的项目,均以当年商务部外资统计口径认定的实到利用外资数额为准,并以当年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进行奖励。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区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代参展)给予展位费 100%资助;对规模进出口企业
(上年度进出口额 6500 万美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到境外参展的,给予每次 5000 元的人员费资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展位资 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七)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拓市场。对中小外贸企业(上年度
进出口额 6500 万美元以下)支出金额不低于 1 万元的中小外贸企业拓市场项目,给予实际支出金额 50%的补助。以上不同内容项目采用最高限额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内容和限额标准按省商务
厅下达的年度申报文件执行(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
(八)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
集中参加市、区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 5 个)10
个以上展位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给予组织方每 10 个展位 5 万
元补助(实际费用低于 5 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最高不超
过 30 万元。
(九)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 3000 万
元至 3 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
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 3 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鼓励机电、高新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机电产品
出口额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
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
额达到 15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
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鼓励。
(十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 予以鼓励。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 AEO 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海关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四)鼓励扩大进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进博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 500 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
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 5000 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
口 100 万美元奖励 2 万元(分档计算),超出 5000 万美元部分
每进口 100 万美元奖励 3 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 当年新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中央和省资助的,给予 1:1 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服
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的业务情况,予以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营销, 引导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重点服务贸易(文化贸易)网络营销平台(线上交易网站)进行推广、展示、交易。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15 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六)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鼓励培育或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
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资助, 称号升档后给予升档部分差额奖励。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 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资助。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
性 50 万元资助。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 B2C 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 3 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 B2B 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给予每家企业 1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上年度出口超 150 万美元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信保订单)、速卖通、亚马逊、eBay、wish、shopee 等平台及独立站开展境外推广,给予各平台(独立站)所产生注
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所有费用 50%的资金补助,每个平台限补 5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
9610、9710、9810 项下)的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经认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十九)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入驻有实绩的跨
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到 15 家、30 家、45 家以上,且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 9610、9710、9810 项下业务)的年跨境电
商出口额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不超过 2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
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 5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二十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跨境电子
商务第三方托管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20 家以上,跨境 B2C 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 150 万美元以上或跨境 B2B 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 5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 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从区外引进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配套服务企业,实际性开展经营活动和纳税,经认定,按自用场地租费的 80%给予补助(标准不超过 300 元/平方米/年),每个企业限补 60 万元。
(二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出口品牌培育。鼓励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树立企业品牌意识,提升品牌发展能力,对列入省级、市级跨境电商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鼓励。
(二十三)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对开展绍兴(柯桥)
中国轻纺城市场采购贸易的外贸企业,予以鼓励。
(二十四)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培育。对新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
工程,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 100 万美元资
助 5 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六)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单个项目当年累计投资(专 指中方投资,下同)1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资助。以投资
100 万美元资助 2 万元为基数,每超 100 万美元资助 2 万元;鼓励企业跨国并购先进技术、著名商标等,对跨国并购回归项目、技术,其回归投资额在获得外资项目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外资项目奖励额度 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 40 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七)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要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费率下降 10%,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 15%,小微统保平台费率下降 10%以上。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 度出口 2500 万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实现全覆盖。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 60%给予补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 50%补助。
(二十八)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
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 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所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 50%的补
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 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 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
(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 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服务业数字化、高端化、品质化、融合化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
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 方面投入超过 300 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 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数据 运算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 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
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 8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 5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 2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
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50 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 50 万元奖励。景区常态化接
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 100 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 40 分钟
以上的,经验收,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五)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
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 示范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鼓励研学
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给予补助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六)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对接待团队游客到越城区过夜的区内旅行社,境内过夜游客达到 2000—3000 人次/年的(每晚计
1 人次,依次类推),奖励 20 元/人次;境内过夜游客达到 3000
人次/年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 30 元/人次;境外过夜游客达到
1000 人次/年及以上的,奖励 60 元/人次。本项奖励需经第三方
中介机构审核、区文广旅游局认定,每家旅行社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七)支持来绍“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在争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期间,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 200 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绍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 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
助 1 万元、1.5 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 500 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绍旅游并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给予补助 10 万元、5 万元。对旅行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 30 辆(含)、100 人(含)以上,在绍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 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对固定发班绍兴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 30 班以上、
2000 人以上,在绍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
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八)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
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 2 万元、5 万元、
10 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1.5 亿元、2 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鼓励旅行社参与ISO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九)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新
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 元、6000 元、1 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十)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对经组织,在国家级、省级、
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2 万元奖励。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 区文广旅游局)
(十一)支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对新评定的客房数 100
间以上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饭店、四
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5 万元、
10 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
“银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对开业一年以上、常年营业且通过市级、省级特色民宿评定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展智慧化建设。对新建、改建提升后通过省级认定的三级、二级、一级旅游驿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8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园(美食商业街)、美食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10 万, 对新评定的“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区级、市级、省级特色美食体验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1 万元、2 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十二)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
上的体育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计利息总额的 50%,单个项目补助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贴息期不超过 3 年。在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
库入库的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 育奖励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十三)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级运
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各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十四)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 20 大体育品牌赛
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 80—100 万元、50—80 万元、
30—50 万元补助。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 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予以实际总费用 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各区、县(市)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 50%。(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十五)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
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当年营业收入 5%-7%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
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教
体局)
(十六)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 6 万元以上的 X 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 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 6 万元。对新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三、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十七)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 2500 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 1000 万元的乡镇商贸
综合体,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开设 24 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 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八)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
路”标准、面积 20 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
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点给予补助 0.5 万元。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 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九)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
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 50 万元奖励。对集聚区建设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户给予一定扶持。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
(二十)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
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
50 万元、20 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
(二十一)鼓励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 50
万元、第二年 30 万元、第三年 20 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 20%予以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 50%、30%、20%给予补助,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对新开设 2000 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
符合条件的自正式营业起给予当年 40 万元、第二年 30 万元、第
三年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二)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对有 5 家及以上直营门
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每新增 1 家 30 平方米及以上的
直营连锁门店奖励 5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对创造条件实现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二十三)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奖励
100 元,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
300 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 10%予以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 500 吨级以上船舶,船龄 1 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
年 12 月 31 日)每艘奖励 20 万元,超过 1 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
1 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 10 年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
对承接“公转铁”项目成效显著的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 箱 100 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四)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 3A、4A、5A
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对国家 A 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1.5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申
请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评定为部级、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
(二十五)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且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六)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
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直播间数
量 10 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 3000 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包括 MCN 机构),每签约 1 名头部主播(主流平台粉丝数 100 万以上且为企业带货额 500 万元以
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七)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重点培育电商平台、重点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商、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 4A 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
商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 5 万元、3 万元;新评为 5A 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八)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 3 天、标准
展位数大于 300 个或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 50 万元、70 万元、90 万元、
120 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 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 1000 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 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 3 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 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 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在市外已成功举办 3 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
位数达到 400 个以上,在第二十八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
20 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
加 5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
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展览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
准展位达到 500 个及以上的展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 UFI 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三年每 年分别给予机构(公司)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补助。(责
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加快会展企业及品牌展会培育。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 8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
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 500 万元再奖励 15 万元,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全国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
览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在境外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 5 万
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一)支持对展会品牌化认证。对新获得全球展览业协
会(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市级品牌会展评
定的展会项目,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三十二)提升展馆及配套服务。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 5 场以上,每增加 1 场给予奖励 10 万
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设立物流快递、布展设计、特装搭建、知识产权咨询四项硬件性能配套服务,且达到对参展人员、来访客商、成交统计要求的场馆,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三)推动展会服务信息化升级。对搭建展馆信息化、
智能化服务功能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给予建设费用的 50%补助,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会展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的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经评定的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标准化推进、会展业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设计方案,给予方案设计单位 2 万元奖励。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三十四)加快会展人才培育。对会展机构在国内外知名刊
物发表会展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政府采纳的,给予奖励 2 万元。对会展机构(高校)研究制定关于绿色会展、智慧会展、会议会展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得到国家相关行业权威部门评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开展经评定的会展培训活动,按照实
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举
办经评定的全市会展企业中高层人员培训班,且人数不少于 50
人、培训时间 3 天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
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会展机构组织的线上会展人才培训,
1 个月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15 课时、培训人次不少
于 3000 人次的,经评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
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五)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给予奖励
2 万元—10 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 2 万元/年、1 万元/年、6000 元/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十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对服务机构按
其营业收入的 3%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被评选为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5 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 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 5000 元、境外展位每
个 3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十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 30 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
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 5000 元至 2 万元引才奖励,
每年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对为企业引进 5 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次 500 元—800 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超过 100
人活动的,给予每场 2 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
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
人力社保局)
(三十八)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对全市 HR 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给予奖励 2000 元—8000 元。(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三十九)鼓励商务楼宇发展。地上总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 60%以上的楼宇,引入企
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7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 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70 万元、100 万元。(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四十)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
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 二甲、二乙,分别按 200 万元、15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和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五、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四十一)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 50 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当年新获得“品字标
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 家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设立“老字号形象店”通过验收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 20 万元;对新建集展示、销售于一体,
集聚 10 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
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 50 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
“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十二)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 25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 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
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四十三)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
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四十四)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
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四十五)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
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 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 1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零售额超过 0.5 亿元、1 亿元、3 亿元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
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 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2 亿元、5 亿元以
上且增速达 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对连续 2 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 5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奖励 5 万元、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奖励、来绍“大团”及“年度直通车”、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展会品牌化认证、展会
服务信息化、会展人才培育、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及 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等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 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
(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为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系统,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
对当年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40 万元、3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 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
予 3 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的规下企业,按研发投入占比情况给予分档奖励,对占比为 3%≤占比<5%、5%及以上,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 类企业。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培育的减半。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
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不包括获得上级资助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专项资金)给予 1:1 配套资助。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和省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省级外国专家工作站, 给予一次性 12 万元资助。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
100%。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且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
1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对 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 6%、8%、10%,每家企业最高均不超过 500 万元; 研发支出增长在 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六、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
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 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 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由市、区各承担 50%补助经费。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
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 30%补助,最高 20 万元; 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 50%补助,最高 50 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 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市绩效评价 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奖励。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
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 1:2 给予补助。对越城区内企业经批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 型研发机构,给予 200 万元奖励;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 30%予以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综合体建设。
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 3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已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市级绩效考评中为优秀的,给予综合体运营单位 50 万元的奖励。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 5 万元奖励。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期间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按每家 5 万元、2 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 创空间,给予 1:1 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且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成交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家
每年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 50 万元、10 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对以第一完成单位(个人)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研发团队(个人)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个人)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20 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个人)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
给予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
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完善科创金融体系。
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 80%给予贴息, 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 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LPR)的 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
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 50 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
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
超过 50 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 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 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
(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对新成
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补助 20 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
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 60 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
的,给予奖励 2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每家给予奖励 50 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
构房租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
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十、加强技术标准及检测检验服务
当年在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绍兴园区
设立总部、实际有效运行并营利的机构,按检验检测设备投资额的 15%、最高 10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主导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并成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并除去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单位,本单位在企业类别中排名第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标准领跑者”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当年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 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奖励。
二十一、积极培育医疗器械产业
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注册且获得相应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含列入国家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生化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除外),依据产品类别,三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 100 万奖励,二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 50 万奖励。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评程序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通过 FDA(美国)、CE(欧盟)、
PMDA(日本)认证的产品且属于国内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目录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奖励; 通过 FDA(美国)、CE(欧盟)、PMDA(日本)认证的产品且属于国内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目录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注册认证奖励每
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七、其他事项
1.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与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奖励、补助、资助)政策的,从高不重复;实行“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以上奖励数均以人民币计。
2. 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属于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对象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规上企业当年度研发经费为零的,不予享受第一、二、三、五、八、九、十、十五条等政策。
3. 在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查时,查实企业存在违规套取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收回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助)资金, 取消其当年的财政奖励资格。
4.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此前相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为加快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2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22〕4 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越城区、滨海新区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 房 1.65 万套(间)以上,年度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 30%以上。到 2025 年,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 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为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域范例夯实“安居”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越城区、滨海新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重点保障新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行
业人员、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房源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 80%,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的家庭房; 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确保项目品质,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 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实现拎包入住。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80%执行。
(四)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
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 租赁补贴和政府闲置住房转变用途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结合人才租赁住房五年建设计划,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或产城融合区按相关标准改造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 房;支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制造业等行业“长高长壮”培育库企业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筹建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向公交、环卫、快递、物流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供应;支持在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利用地铁、公交停保等上盖物业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
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 5 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新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 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 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制造业等行业“长高长壮” 培育库企业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
目,应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强财政资金配套。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 建设资金等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税费减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金融等政策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防空地下室的工业项目中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 号) 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可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
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
积金、文化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监督管理
1. 项目认定。根据项目实际,组织建设、发改、经信、人
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通过联审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取得认定书后,方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2. 项目管理。对越城区、滨海新区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
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 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1. 运营管理。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
房项目,由越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加强对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实行线上申请、智能 择房、专业化运营,支持运营管理能力强、信誉好、规模化的住 房租赁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他企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原则上自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 资格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取得
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 赁住房项目每年至少对承租对象开展一次资格审核,纳入政府统 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开展动态核验,及时清退不符合
条件承租对象。
3. 使用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应用数字化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不得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 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并附记上述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征收、拆迁,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建设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滨海新区规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水务、电力、属
地街道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及全过程监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
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应按要求明确“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年度计划,要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要制定分层分类准入、退出的 具体条件、小户型的面积标准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
(三)做好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区建设交通
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省监测评价办法加强工作监测评价,重点监测 评价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 困难的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2 日印发